分析:
(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背景:某制药厂与王某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培训协议,劳动合同上只约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分析:某制药厂与王某是劳动合同关系,制药厂花巨额费用给王某到外培训,王某劳动合同期未满,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应聘到某合资企业,造成制药厂严重经济损失。
适用法律:根据劳部发[1995]223号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总结: 该制药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及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费用。又,合资企业招用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王某,因此,合资企业应对制药厂的经济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制药厂可以王某及合资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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