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GP合伙协议
12.处理或委托其他个人及组织处理有关本合伙企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纠纷;
13.保管本合伙企业所有经营档案与账簿,决定本合伙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准则;
14.代表本合伙企业办理银行账户的开销、注册登记和备案、各类税费事宜、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
15.本合伙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本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6.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7.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1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执行合伙事务人的除名及更换
执行合伙事务人的除名及更换适用本合伙协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执行合伙事务人的违约处理
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本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本着勤勉尽责和谨慎的要求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以其实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亏损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按本协议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性质转变或除名;
2.按本协议约定,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
3.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4.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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