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GP合伙协议
第三十五条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本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3.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有限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友好合作、公平协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恶意竞争。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单独投资或同本合伙企业联合投资。
第三十六条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各有限合伙人分别向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承诺和保证如下: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
2.其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1) 违反其须遵守的任何法律、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或(2) 违反其合法成立及有效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或(3) 其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其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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