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费法医作业规范
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 070 号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法(司)发 6 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总则
3.1要求
3.1.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客观体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验,为鉴定结论提供分析的依据。
3.1.2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法医鉴定人进行。
3.1.3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损或者功能障碍应当拍摄局部照片。
3.1.4检验所用的计量器械须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3.1.5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法医进行。如果没有女性法医,可由男性法医鉴定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或被鉴定人家属在场。
3.1.6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如需拍照,须获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3.2检验时机
3.2.1鉴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应尽可能在损伤早期检验并记录。
3.2.2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 3-6 个月进行。
4检验
4.1一般情况
4.1.1发育:应通过被鉴定人性别、年龄、身高(身长)、体重、第二性征等综合评价。成人发育正常的指标包括(1)头部的长度为身高的 1/7~1/8;(2)胸围为身高的 1/2;(3)双上肢
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4.1.2体型:成年人的体型可分为(1)无力型,亦称瘦长型,表现为体高肌瘦、颈细长、肩窄下垂、胸廓扁平、腹上角小于 90°;(2)正力型,亦称匀称型,表现为身体各个部分结构匀称
适中,腹上角 90°左右,见于多数正常成人;(3)超力型,亦称矮胖型,表现为体格粗壮、颈粗短、面红、肩宽平、胸围大、腹上角大于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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