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和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观测点进行专业监测。
当在紧靠相邻工程的基坑边坡或围护结构的场地打桩时,应考虑打桩对其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6.1.4 沉桩可采用锤击或静压等沉桩方式,可参照附录D选用锤击式沉桩机械(柴油)的锤重及附录E选用静压沉桩机械(液压)的型号。
6.1.5 工程桩采用管桩的基坑支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边打桩边开挖基坑;
2 自然放坡的基坑宜在打桩结束后开挖,有围护结构的基坑应在桩基完成后施工围护结构; 3 饱和粘性土、粉土地区的基坑开挖宜在打桩全部完成15天后进行; 4 挖土应分层进行,且桩周土体高差不宜大于1.0m;
5 应注意挖土机械和运土车辆在基坑中对桩的挤推作用而影响桩的质量;
6 开挖基坑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定土方开挖顺序,注意保持基坑围护结构和边坡的稳定,并做好监测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6.1.6 管桩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并满足4.5.7条规定的龄期后方可沉桩。 6.1.7 抗拔桩的接头焊缝应作可靠的防锈处理。
6.1.8 在正式开工前须先作1~3根试沉桩,试沉桩应符合本规程第6.4、6.5节的规定。 6.1.9 施工安全和文物、环境保护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管桩起吊、运输和堆放
6.2.1 管桩的现场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桩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并有排水措施;
2 管桩应按不同规格、长度及施工流程分类堆放,严禁混堆;
3 场地许可时宜单层堆放,需叠层堆放时,最下层宜按图6.2.1所示的两支点位置放在垫木上,垫木支承点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底层最外缘管桩的垫木处用木楔塞紧。若堆放地基经特殊处理也可采用着地平放;
图6.2.1两支点法位置(注:L为桩节长度。)
4 管桩需叠层堆放时,外径为500mm~600mm的管桩不宜超过2层,外径为300mm~400mm的管桩不宜超过3层。
6.2.2 管桩吊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桩出厂前应作出厂检查,其规格、批号、制作日期应符合所供工程的验收批号内容; 2 管桩在吊运过程中应轻起轻放,严禁抛掷、碰撞、滚落;
3 管桩吊装宜采用两支点法或两头钩吊法,两支点法的两吊点位置距离桩端宜为0.21L,吊索与桩段水平夹角不得小于45。
4 在运输过程中的支承应符合6.2.1规定,且应绑扎牢固。 6.2.3 取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桩叠层堆放不超过2层时,可利用桩机拖拉取桩;当2层时,对桩的拖地端应加以保护; 2 管桩叠层堆放超过2层时,应用吊机按两点法的要求取桩,严禁拖拉取桩; 3 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打桩机不得采用拖拉取桩;
4 走管式打桩机拖拉取桩时,钢丝绳应通过桩架底盘的导向滑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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