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
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
和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及其《实施细则》(教学司[2001]8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以下简称"学历证书"),维护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第三条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三级管理。
第四条 自2001年起,我国学历证书管理实施电子注册制度。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颁发、管理和电子注册。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责任
第六条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印制、打印和颁发学历证书。
第七条 按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格式、时间报送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含数据库及毕业生相片等),并根据教育厅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招生计划、录取名册等)。
第八条 学历证书的内容须严格按要求填写,并与招生录取资料相符。学校应在新生入学时对数据进行核对,凡因招生报名、涂卡、录入、抄写等发生错误的,应及时报省招生部门更正。
第九条 以下情况,由学校负全部责任。
一、 不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印制、打印和颁发学历证书。
二、 学历证书内容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不一致。
三、 给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四
、 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核准期间,伪造或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五、 延误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的学历证书的颁发或漏报学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
六、 无正当理由扣留学生的学历证书。
七、 不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向省教育厅报送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
第三章 省教育厅职责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外语学习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