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
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4月底前根据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要求的数据格式向省教育厅报送预计毕业学生数据库。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招生录取资料对学校上报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进行核准。学籍信息发生变更的,如转学、转专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习形式等,在报送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三十七条 省教育厅于2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反馈学校。学校按省教育厅反馈意见对未通过核准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进行修改和更正,重新报送数据审核。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核准的数据打印和颁发学历证书,于每年7月底前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报送准确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
第三十九条 省教育厅对全省高校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于8月底前报教育部。
第四十条 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数据按规定的数据格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十一条 个别漏报的学历证书数据应于每年10月底报省教育厅,
由省教育厅核准汇总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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