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
第十条 为高校提供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及电子注册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导。
第十一条 指导和监督全省各高校按规定印制、打印和颁发学历证书。对违反规定颁发的学历证书,省教育厅有权责令有关高校收回已发证书和消除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高校报送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进行核准,并将审核情况反馈学校。
第十三条 汇总全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教育部。
第四章 证书种类和颁证要求
第十四条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颁发学历证书的对象仅限于具有学籍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学业结束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对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对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可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合格后可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以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员,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生写实性的学习证明,不得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学生达到毕业条件申请提前办理毕业证书的,由学校提供学生学习成绩单和对应专业教学计划等材料,集中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遗失学历证书,应向原颁证学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2001年后已在教育部注册备案的学历证书,可由学校直接补发学历证明书。未注册的学历证书,由学校报我厅办理。
第五章 颁证院校的要求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颁发证书的院校是按《高等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由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普通、成人
高等教育院校,并按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标准代码和学校名称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升格、更名或合并的院校,以当前备案名称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由于尚未取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或尚未取得某一层次的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按《普通高等教育挂靠办学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教学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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