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
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
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县(区)一级开展。
1.6 二次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下属各单位工会或区域、
行业内各企业工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
协商,与行政方签订补充协议,但确定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
准。
1.7 工资集体协商费用 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费用由企业
行政负担,或由区域、行业所属企业按职工人数比例分担。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2.1 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
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协商代表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
工作满一年以上。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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