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的教学内容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五.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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