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的教学内容
去,必须加强城建队伍的建设 ,并要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这次会议,对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1978年8月,国家建委在兰州召开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宣布全面恢复城市规划工作,要求立即开展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1979年,国家建委和城建总局在认真总结我国城市规划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等文件,新中国的城市规划从此步人第二个重要发展时期。
(3)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会议提出: 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 的城市发展方针,指出: 市长的主要职责应该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城市 ,强调了 要建设好城市,应当先有一个好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工作要有一个新的发展 。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城市规划法(草案)》。
(4)1980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纪要》明确指出要 尽快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 , 为了彻底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只有人治,没有法制’的局面,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证城市规划稳定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 。同时强调要 加强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 , 城市各项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统一安排 ,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指导作用 。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的召开,在促进我国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历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5)1980年12月,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这就为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了法规与技术的依据和保障。
(6)198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讨论了《城市规划法(草案)》,决定以《城市规划条例》的形式颁布。
(7)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对城市规划的制定,旧城区的改建、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成为新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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