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无过失辞退的三种情形:
a.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③经济性裁员
1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联系:a.社会保险从商业保险处引进了诸多的保险技术与保险原理,二者都是基于风险
预防而建立的责任分担机制,具有“保险性”。
b.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完善社会保险的体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3,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一)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从劳动法的历史产生来看,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其与传统
民法之间有传承关系:
a. 劳动法(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中的制度设置源自传统民法中
的债法;
b.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源自属于传统民法调整对象的雇佣关系。
(二)劳动法又超越了传统民法,具体表现为:
c. 传统民法以形式平等为价值追求,而劳动法则是以实质平等为价值追求;
d. 传统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而劳动法的
调整对象则是形式上平等的财产关系而实质上隶属的人身关系;
e. 传统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自治的调整模式,而劳动法对劳动关
系的调整模式具有自治与强制的兼容性。
14,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一)劳动法作为具有公私兼容属性的社会法,其公法属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法律规范方面,立法机关制定了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对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进行
限制。
b.法律实施方面,行政机关主动执法,介入劳动关系的全过程,协调劳动关系的运行。 因此,劳动法与行政法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行政法具体实施的领域之一,而行政法则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及劳动法的实现起到了保障和协调作用。
(二)区别
a.行政法具有单方性和主动性,一定程度上突出效率价值,而劳动法则以实质公平为
主要价值追求。
b.调整模式方面的差异,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内部行政关系以隶属的上下级管理为主,
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则以行政职权的强制主导;而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兼容性,综合运用个体自治、团体自治以及国家强制的调整模式。
c.代表的利益不同,行政法主要以国家利益本位,而劳动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就业平等权:又称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就业平等权是宪法上平
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具体化,具有崇高的地位。
工资:也称薪金、薪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用人单位:又称雇主、雇佣人,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雇员)而存在的另一方主体。在我国,用人单位,是指招收录用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一方主体。
休息休假:又称为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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