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软件就是基于原告万古公司与被告中智合作公司就原告人力资源管理系列软件产品合作签署的合作伙伴协议。本院认为,在双方确认的合作伙伴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作为原告软件产品的代理商负责软件的销售、实施、客户化实施、系统升级和系统维护工作。根据该约定,被告中智合作公司只有在掌握涉案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的前提下才能开展各项工作,合作伙伴协议的实际履行即各项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并不影响此前提。同时,原告在合同一年有效期之内也并未根据法定程序提出解除该份合作伙伴协议。故原告对其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保全电脑中涉案软件的来源确有合同依据。
二、合作期满后对涉案软件的使用性质
原告万古公司与被告中智合作公司的合作伙伴协议有
效期是一年,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被告中智合作公司如果在合同有效期满后有未经许可继续使用软件的行为则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原告对此明确主张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构成侵权。从查明的情况来看,保全电脑中涉案系统软件安装说明书已将系统命名为CIIC-HRMS人力资源管理软件(CIIC系中智的英文缩写),而该安装说明书文档的最后修改日期为2007年1月23日。该系统文件夹中,MAGIC.ini文件最后修改日期为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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