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力资源管理系统软件;二是薪资管理系统软件。该两套软件系统与原告eHR―Soft V2000系统不同。其中,薪资管理系统软件包含人事管理、薪资发放与个税管理模块,薪资发放与个税管理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模块,在个税管理模块中可根据薪资发放模块中的数据计算个人所得税进行个税管理。上述两套软件本身不具备中智咨询公司网页关于HR软件系统介绍记载的前述系统功能特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软件登记证书及其文档材料、
员工登记资料、软件安装及服务记录、公证文件、软件购买合同、律师费和公证费发票,被告提供的软件系统及其文档、合作伙伴协议、劳动合同,法院保全的软件系统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关于保全电脑中涉案软件的来源
本案经原告申请,本院在被告办公场所实施证据保全,现场查扣的笔记本电脑中完整安装有原告的eHR―Soft V2000系统软件。对此事实双方并无争议,但原告认为此系被告张宏源利用其曾经在原告工作掌握系统代码的便利,未经原告许可向被告中智咨询公司和中智合作公司提供的,原、被告签署的合作伙伴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其也未将软件交付被告中智合作公司。被告则辩称其获取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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