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分立案有相关财税资料收集
第二种观点,59号文件第7条只是列举的三项条件,并非涉外重组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情形,因此如果境外母公司合并、分立符合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5项条件,可以向省级税务机关备案,要求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分析:上述两种观点,各有道理,从59号文件的文字表述来看,应当是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体现了对于涉外重组非常谨慎的政策态度。但如果“一刀切”,在政策上也并不适当,尤其是境外公司的大型重组,如果其境内控股企业全部缴纳预提所得税,显然会影响重组的进行。因此笔者建议总局明确政策,完善5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体系,在加以限定的基础上[4],允许境外母公司合并分分立情形造成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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