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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查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法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法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据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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