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信息科技学院 北京华夏信息科技学院 北京华夏学院
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团委审核、学生处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收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的某一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或发放奖学金;对表现突出的班集体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
第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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