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按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由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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