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袁利征、袁卫生未答辩。
原告赵培林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和要求的损失有:1、济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各1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交警部门于2006年10月10日调解终结;2、住院证1份,证明住院218天,医嘱休息30天;3、住院收费票据1份,证明支出医疗费15125.35元;4、护理费21216.25元,住院期间其女儿赵午娟护理91天,赵午娟每天收入200元,其妻子孔永利护理127天,孔永利为非农业户口,按每天23.75元计算,提供户口本证明其护理人员为非农业户口;5、误工费13144元,按每天53元计算248天,提供中原特殊钢厂职工医院2005年1月至6月工资发放表、科室奖金发放表证明其每天收入53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3270元,按每天15元计算218天;7、营养费2180元,按每天10元计算218天;8、残疾赔偿金19620.52元,按每年9810.26元计算20年乘以10%计算,提供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河科大司鉴中心[2007]临鉴字第07134号鉴定书,证明伤残程度为十级;9、2008年11月19日济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豫U10347号牌货车车主为袁卫生。
被告袁卫生、袁利征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陈述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5年7月8日18时30分许,在312省道五三一医院门前,被告袁利征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豫U10347号牌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走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该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第2005036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袁利征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培林不负该事故责任。事发当天原告入住五三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胸闭合性损伤,左第4、5、6、7肋骨骨折并左胸腔轻度凹陷左侧胸腔积液。(2)左肺挫伤。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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