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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培林与被告袁利征、袁卫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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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培林与被告袁利征、袁卫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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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济民一初字第233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培林,男。

被告袁利征,男。

被告袁卫生,男。

原告赵培林与被告袁利征、袁卫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7)济民一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限内,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济中民再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07)济民一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本院重审。重审中,原告赵培林申请追加袁卫生为被告,并依法向被告袁卫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醒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培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利征、袁卫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培林诉称,2005年7月8日18时30分许,在312省道五三一医院门前,被告袁利征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豫U10347号牌货车由西向东行驶遇到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与其相撞,其受伤后住进五三一中心医院。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下达(2006)第10101号调解终结书,其与被告就该事故未调解成功。现要求被告袁利征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5356.12元,被告袁卫生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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