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申请并通过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认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及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进行施工,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
监理单位应编制绿色施工监理方案并负责对施工过程和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备案除提供国家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
新建建筑投入使用后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等级评定。对于所申报的建筑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设单位,可按园区有关规定申请绿色建筑奖励资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其建设单位也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国土房产局、财政局、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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