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试行)》中银奖标准建设。
所有公建和住宅建设项目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比例不低于85%。
第五条 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项目应达到的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公示。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时,在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包括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专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获批的绿色建筑规划专 篇进行施工图设计,因地制宜地采用各种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编制绿色施工方案专篇,报园区质安站备案审核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主体完工前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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