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2014 年 7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维 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试是课程考核的主要形式,本细则中所指的课程考试与课程考核名词意义等 同。本细则所指考试包括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含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论文)等)的考核。 第二章 考试分类
第三条 按照考试的先后次序或次数,将考试分为正考、补考、重考三种类型。 第四条 学生按培养方案选课,取得修读课程资格,并按要求完成课程各环节的学习, 第一次取得参加考试资格的考试为正考。
第五条 对于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校提供一次不进行修课而直接参加的考试为补考。
第六条 对第二次及以上修读课程的考试为重考,即重修考试。
第七条 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补考课程在成绩单中注明?补 考?字样。补考未通过的课程,不能再次选择补考,只能选择重修。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只 能选择重修,不能选择补考。
第八条 当前学期正考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必修课的补考由 教务处统一安排,限选课的考试时间由开课学院自行决定。选修课、实习、实验、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不安排补考,只能选择重修。 第三章 考试命题及阅卷原则
第九条 考试工作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地点和统一阅卷的三统一原则。
第十条 每门考试课程由命题教师出 A、B 两套难度、题量相当的试卷,一套用于期末 考试,一套用于补考或建试题库。
第十一条 命题教师由任课教师和课程教师组成。命题质量实行审定制度,国家级、省 级、校级精品课程的试题由相关学院课程教师组成专家组审定,其他课程的试题由课程负责 人或教研室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命题教师负责提供与试题配套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供阅卷时使用。相关 课程教师共同参与阅卷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试时间限定为 120 分钟。需增加或减少考试时间的课程,应于安排期末考 试前一周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试题应采用统一模板打印。学期标注正确。 第十五条 近三年内的试卷内容雷同比例不得超过 25%。 第四章 试卷印制及保密
第十六条 所有考试试卷应在考前 3-7 天送教务处验签。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程序:
(一)任课教师或命题教师、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审定试题并分别在?西南交通大 学试卷密封袋?上签字。
(二)任课教师将试题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抽取其中一套作为期末考试用,另一套作 为补考或备用。
(三)由教务处验签后,任课教师到指定地点填写?试题印刷通知单?的各项内容,印 制试卷。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制部门按要求将?西南交通大学考场情况表?、?西南交通大学监考人 员职责?装入试卷袋,供监考人员考试时使用。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于考试前凭‘试卷领取单’到印制试卷地点领取试卷,领取试卷时 要清点份数,同时检查是否有印制错误,并将预先按考场人数打印好的参考学生名单装入试 卷袋,供考试时考生签到使用。确认资料齐备,密封试卷
袋后领取并存放于安全处。
第二十条 试卷印制部门应符合试卷印制所要求的保密条件。试卷印制完成后,应将试 题原件交教务处,不得留存复印件,废卷一律销毁。
第二十一条 含有考试试题的试卷、计算机、磁盘、光盘、U 盘等载体在课程考试结束 之前按秘密级管理。试题泄密事件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第 9 周为期中考试周,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随堂考试或进行测验, 并作为平时成绩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第 18 周至第 20 周为期末考试周,必俢课和限选课的考试由教务处 统一安排,选修课的考试由开课学院于每学期第 17 周内安排,并将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教 师上报教务处备案。前 8 周结束的课程,于第 9 周考试,由开课学院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和监 考教师,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根据参考学生人数安排监考教师,考试人数多于 50 人的考场安排 3 名监 考人员,少于 50 人的考场安排 2名监考人员。 第二十五条 考场规则:
(一)严禁没有考试资格的人员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否则按违纪处理。 (二)考生应仪表整洁按时进入指定考场,并按指定位臵就坐,考试中不准擅自挪动座 位。
(三)考试开始 15 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按无故缺考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做好 记录。
(四)考生不允许拆散已装订好的试卷,否则按违纪处理,如因此而被其他考生抄袭, 按考试作弊处理。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允许离开考场,擅自离开考场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五)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和未经主考教师允许的书籍、纸张和电子存储工具 进入考场,考试中不准使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准私自互相借用
计算器等。
(六)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如果学生证遗失,需由学生所在学 院出具有学生近照并加盖学院骑缝章的证明;如果身份证遗失需由校保卫处出具有学生近照 并加盖保卫处骑缝章的证明;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七)答题一律用兰、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并书写在统一答题 纸上。考生不得自带答题纸、草稿纸,否则按违纪处理。
(八)考试工作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因试卷不清晰或分发错误,考生可举 手询问。
(九)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草稿纸整理好后放在桌上,退出 考场。延误不交卷者,该生考试成绩按零分记。严禁学生将试卷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十)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高声喧哗。
(十一)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肃静,听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对违反考试 纪律者,监考人员有权当场收回考卷,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六条 监考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佩戴监考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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