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设立及管理职责 1
第三章 主要制度与办法及其修订 3
第四章 对外会计报表的编制 3
第五章 财务检查与监督 4
第六章 附则 4
附件 5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河南***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其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子公司是指河南***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关联公司是指河南***集团公司不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河南***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必须依法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及授权制度规定合理配备合格会计人员,任命财务负责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财务管理中心,各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下设财务部或设项目会计。
第六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指标管理和财务风险预警与调控、融资决策;负责集团整体资金投资安排与调剂;负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的修订、完善;负责汇总、编制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与集团财务分析;指导、检查、监督分子公司的所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集团对外财务资料的审核报送;外部审计的支持、配合;负责集团及分子公司主要财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及调度。
财务管理中心对所属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定并确保各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财务部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管理办法;拟定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分子公司经营结果及财务数据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七条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财务部主要负责其本公司的财务风险预警,财务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经营业务的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贯彻落实集团财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各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财务部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在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框架内制定本公司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报送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审批后执行且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各公司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和科学的内部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的制度、办法主要有:
1、集团会计核算制度
2、集团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3、预算管理与管控办法
4、资金调配与管控办法
5、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6、往来账管理办法
7、财务档案管理办法
8、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条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对各公司进行一次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一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的修订调整,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拟定,经集团公司总经办会议讨论通过,集团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各公司须按照国家的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上报。
第十三条外部投资者需要的会计报表应以中国会计准则的会计报表为基础,按照外部投资者需要的会计准则进行转换。
第十四条各公司的会计报表必须及时、准确和真实的反映本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有权对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经营成果真实、合法。
第十六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应对各公司进行一次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并提出书面检查意见。具体时间可根据公司业务实际进行安排,检查内容包括各分子公司会计账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财务预决算会议,对需结转的收入和成本进行提前的规划计算;各公司每季度应对大额的资产、负债和往来挂账的费用进行清查、清收,确保财务预算的可靠性和会计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务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1、集团会计核算制度
2、集团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3、预算管理与管控办法
4、资金调配与管控办法
5、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6、往来账管理办法
7、财务档案管理办法
8、资产管理办法
附件1
河南***集团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制度,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会计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会计机构设财务管理中心,在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财务会计工作,并对集团公司负责。各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设财务部或财务岗,根据公司和项目规模配备财务经理、主管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财务行政管理模式自上而下纵向管理、横向配合的财管形式开展具体工作。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格财务人员的任命、使用、配备归属集团财务中心财务总监和董事长直管,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财务部的业务受财务管理中心授权、指导和监管。
第三条财务会计人员须严格履行会计岗位职责,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第五条本公司执行的会计及财务制度为《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等。
第六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记账原则和方法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编制。
第十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出租开发产品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十二条公司对应收款项按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十三条置业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并根据具体经营特点选用会计科目。非置业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应行业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各公司财务部在具体账务处理中必须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二级、三级或四级科目,做好辅助核算。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十五条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正确、完整。原始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一)从外公司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公司印章;
(二)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公司主要领导的签名或盖章;
(四)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
(五)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六)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公司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七)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八)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第十六条按规定应该使用电子发票、税控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的必须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确定会计科目填制的记账依据。记账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一)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填制记账凭证应包括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以及填制人、稽核人、记账人、财务负责人等内容;
(四)除结转损益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公司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内部往来通知单并进行结算;
(六)内部往来通知单必须具备通知方和接收方的名称、通知方的记账凭证号、通知金额、业务内容、附件名称和附件复印件等基本内容;
(七)当年内发现已登账的凭证填写错误时,应调整相关科目;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损益类的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蓝字更正。
第十八条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台账、出租开发产品台账等账册。
资产是指由以前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拥有和控制、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公司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二十条货币资金指公司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公司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按照投资成本计量,并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实际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付息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成本);
(二)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将投资者投入作为短期投资;
(三)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做为短期投资的投资成本;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做为短期投资成本。
第二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设置核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公司发生的债转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收到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等业务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
(三)公司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不含应收票据)按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
坏账的确认标准: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公司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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