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基层法院,证人出庭率不足10%
。证人的低出庭率难以保证证人当庭作证制度的落实,使建立“证人当庭作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空想,其司法价值难以实现。
2、与证人出庭作证配套制度的几近空白,使全面实行证人出庭作证失去了制度上的保证。(1)法律没有规定证人拒不出庭的惩罚制度,到不到庭,完全取决于证人的喜好;(2)没有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与法律保护制度。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在证人出庭制度上的空白,是造成目前证人出庭少的体制原因,而且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在目前的司法转型过程,不宜对调查笔录的证据能力进行全面“封杀”
法制现代化的意识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限制调查笔录的效力,对建立我国新的诉讼制度,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实现与国际的法律制度一体化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亟待解决的法律瓶颈。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必需是一项配套的系统工程。在我国的现阶段,在民事诉讼法相应的法律制度没有修改的前提下,严格限制调查笔录的证据效力,不但打破了原先长期形成的诉讼证据习惯,又使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难以建立,其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小视的。法律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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