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生活之中,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主要依据,而调查笔录往往形成于法律关系形成之后,并且大量集中在诉讼过程中的开庭之前,仅表现为一种证明作用,一般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关。3、书证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鉴别其它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但调查笔录由于其自身的一些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用作辅助证据使用的。
(二)调查笔录与证人证言的异同。调查笔录与证人证言在内容都是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陈述,被调查的人往往也符合证人的条件,被调查人如果就调查笔录上的陈述向法庭重述,则将转化为证人证言。但严格意义上的证人证言是证人在庭审上当着承办法官的面所作的陈述。如日本的学者认为:“证人是指被命令向法院陈述其所知的有关事实的第三者。”②我国的台湾学者也认为:“第三人依法院之命,应于诉讼程序陈述自己观察事实之结果者,谓之证人。”③我国长期没有对证人证言在时间和场合上的限制,也是导致调查笔录与证人证言之间模糊不清的主要原因。
(三)调查笔录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
1、取证主体的法定性。向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调查制作笔录必须有相关的法定主体进行,有严格的主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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