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进行了各种不同的划分。而大陆法系国家是成文法国家,不但在学理上对证据进行分类,同时在立法上也对证据的种类进行明确的规定。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从上述的证据分类上,我们可以得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划分标如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又有从证据的表现方式上进行划分,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标准的非唯一性,对我国的证据的分类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造成了我国的立法证据种类比一般大陆法系国家要多。
在司法实践中对调查笔录的归类有二种意见,毕玉谦在《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一书中,“本案属于公文书证的有:贺县人民政府贺改房(1990)2号文件,贺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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