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逐一甄别法。法官对调查笔录证据材料逐一进行单个审查,判断其证据证明力,审查被调查人的陈述是否符合客观事物的产生、发生和变化的一般过程,是否符合一般常识,是否有违自然定律,从中加以识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结论。
5、相互比较法。调查笔录在案件中往往不是单个存在的,应当注意对各个单一证据相互之间的联系的审查判断。在可比性的前提下,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如果所有的调查笔录比较一致地指向同一事实,即这一事实可以认定为真。如果是少数调查笔录所指向的事实,则可采信性相对较差。此外,还有综合审查法、传唤被调查人到庭当庭核实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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