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案件情况的公民询问时,所制作的记载调查情况的记录。调查笔录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形成的一种证据制度,具有固定证据、保障案件顺利进行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从传统的人治型法律体制逐步向现代法治型的法律体制快速推进,受直接言词原则等现代法制观念的影响,近年来,调查笔录的证据能力受到了理论界和实践界的愈来愈多的质疑,2002年4月1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严格限制了书面证言的使用条件,明显地受到了该司法理念的影响。但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没有因此带来对调查笔录认识的统一,相反引起了对调查笔录采证的争论,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笔者结合自己对调查笔录的理解,提出一些看法,供与大家商榷。
(一)我国法律没有对调查笔录进行明确的归类。
证据种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证据资料进行的归类。对证据的分类一般有学理上和立法上二种,各个国家由于法律制度和司法传统习惯的不同,对证据的分类往往又不尽相同。一般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上并没有对证据的种类作明确的规定,但在学理上,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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