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其应当享有每年30日探望配偶的假期。加上探亲假一般不能够跨年度使用,于是丁某留下一纸说明便奔赴深圳。因为丁某的擅自出走,设计院的工程收到了一定影响,未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因此,设计院决定给予丁某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且扣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对此,丁某不服,多次与单位交涉未果。2005年4月,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着分析: (1)丁某因为用人单位多次不批准自己探亲假,擅自离岗探望配偶,是否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丁某可以享受探亲假答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休假一次,假期30天。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因此,本案件中设计院对于丁某未获得批准擅自离开岗位休假的行为可以给予一定的批评,但是不应当扣发其工资和不予报销路费。
25、许某是天景商贸公司的一名销售员,2004年8月,由于业务繁忙,公司多次要求许某加班,并且威胁许某如果不加班则公司将会把他辞退。许某在8月份有20个工作日工作时间达到10小时,并且连续两个周末没有得到休息。在月底领取工资的时候,许某发现公司没有支付他应由的加班费,只是给予了少量的午餐费。许某在进行一番写上无果之后,无奈之下将天景商贸公司告上了法庭。试着分析:
(1)天景商贸公司要求许某加班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行为违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应当遵循写上原则,应当征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而不应当以胁迫或者威胁的手段。并且,延长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本案件中,公司的加班不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因此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而且总的工作时间业超过36小时,并且连续两周都无一次连续性的休息,侵犯了劳动者休息权。
(2)天景商贸公司应当如何支付许某的加班工资?
答: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规定,应当支付多的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6、某单位是一个生产月饼的单位,由于时效性强,在农历7月底到8月初期间,该单位通知所有职工实行加班加点,每位职工每天工作10-11小时,并且连续三周只有1天的休息时间。但是改单位保证,所有加班加点均按照平均每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于是,所有职工均公益了该单位的这些做法。试着分析:
(1)该单位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答:1)该单位未履行任何手续,即要求职工加班加点违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2)改单位的加班加点时间也超过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也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
超过36小时。3)该单位连续3周只给职工1天的休息时间违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4)该单位支付加班加带你工资的行为违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点的工资应当按照标准工资的150%支付。 (2)所有职工的同意是否能够成为该单位的抗辩事由?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休息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规定,是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劳动者同意也不能够违背的。
27、张某于200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合同期限满3年,从2009年10月5日起,到2012年10月4日截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每月工资2000元;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当将纠纷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0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房缩短工作时间。厂房认为既然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因此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需要再履行。随后安排他人接替张某工作。张某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区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到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试分析: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
答: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2)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如果合同某些无效条款的内容与合同其它内容具有可分性,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如果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其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则该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第二,如果合同目的违法,或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无意义或不公平合理时,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具体到本案,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该劳动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正确,应予更正。
28、1997年7月,某工厂所处的地区连阴多雨,工厂决定在场外筑建一座堤坝以防洪。在请示该市工会并且经过同意后,决定全厂职工加班加点工作。女职工和部分男职工留厂维持正常生产,其余职工全部参加筑坝。职工陈某因为加重有一弟弟要参加高考,需要有人照顾,故向工厂提出不加班的请求。工厂对于陈某不加班的请求未予批准。但是陈某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工厂为避免安排陈某加班而她不来的现象,就没有安排陈某加班。事后,工厂以陈某不服从厂纪为理由扣发其半年的奖金。陈某不服从,向某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申请仲裁。试着分析:
(1)加班加点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某工厂的加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具体说明。
答:我国劳动法规对用人单位加班加点作了严格的限制。《劳动法》第41、42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某工厂是为了防止洪水淹没厂区,加班加点修筑堤坝,这符合《劳动法》第42条(1)项的规定的加班条件。某工厂在决定加班加点的事后是请示了该市总工会,并且征得了同意,这符合《劳动法》第41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性要求。某工厂在加班加点时照顾了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符合《劳动法》的有关精神。
(2)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奖金的理由有哪些?某工厂扣发陈某的奖金有无法律依据?请具体说明。
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处分。陈某以照顾弟弟为由,不服从工厂加班加点的工作安排,影响了工厂的生产活动,违反了工厂的纪律,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予以扣发奖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29、李某于2001年6月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2004年12月突然病倒,被送到疗养院治疗,2005年6月再次发病。同年底,某市化纤厂将其调入某市仪器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2006年8月,李某丧失劳动能力,意愿确认为“三硫化碳中毒后遗症”。2007年3月,李某在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现在某仪表厂虽然承认李某有职业病,但是晋身工资时将李某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晋升工资。2006年到2008年三次住院都不给报销医疗费,2007年停发了李某的保健费。2009年10月李某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请求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补发2007年至今的工资差额、补报医疗费、保健费等。试着分析李某的前后两个用人单位谁应该对其患职业病承担责任?
答: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岗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资料装入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有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给新单位。据此,李某在化纤厂工作时候接触过有害气体,并且经过医院证明,其职业病应当确定为形成于化学纤维厂。化学纤维厂将李某调出时,档案里未作从事有害作业记载,也没有为其进行健康检查。所以,化学纤维厂应当承担李某患职业病的责任,而仪表厂对李某对职业病则没有过错。
30、黄某是某炼钢厂的锅炉工,2003年8月经过招工录用到该厂工作,上岗前未经过专门的技能培训,即马上投入工作。2004年2月,由于操作环节上的失误,黄某所在炼钢车间的锅炉发生爆炸,正在炉前工作的黄某当场被炸成重伤,经过抢救诊断,70%以上的皮肤均为一级烧伤。黄某家属要求炼钢厂支付黄某的医疗费,并且给予经济上的赔偿。炼钢厂在支付完黄某的抢救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其它费用,理由是黄某的受伤完全是因为他个人违反了有关操作规程导致,应当由自己负责。由于治疗费用高昂,黄某的家里无力支付,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炼钢厂支付医疗费并且给予经济补偿。经过法院调查,上述情况均属实。试着分析:该案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5条跪地功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锅炉工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并且取得资格证书方能够上岗工作。炼钢厂在黄某上岗之前没有能够按照法律对黄某进行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致使黄某由于技能不熟练而导致锅炉爆炸的事故,事故责任应当由炼钢厂承担。炼钢厂应当支付黄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黄某相应的经济补偿。炼钢厂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注意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健全。
31、某化工厂在2002年8月招收了一批工人,并且与之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开始后,化工厂只在开始的两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给工人发了工资,之后一直拖欠工人工资达到半年之久,工人多次请求发放工资,化工厂均以效益不好为理由予以搪塞,同时却经常要求工人加班,使得每位工人的平均日工作时间达到了13个小时。如果有工人不愿意加班,就以所拖欠的工资不予以发放相威胁。因为从事的是有化工产品的加工生产,化工产又未向工人提供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致使许多工人患上了职业病,工人上医院就诊的时候发现,化工厂并未按照合同上的承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工人们组织起来,推选代表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被化工厂得知后,派人对职工代表进行威胁和殴打。 试着分析:化工厂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哪些权利?请一一列举并且加以简要说明。 答:化工厂的行为侵害了工人的下列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国家规定了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同时规定了休息休假制度,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求必须是出于劳动者自愿,并且作出了相应的限制规定。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了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获得帮助和补偿。
(5)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主动地位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
31、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聘启事,主要内容为:某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员工2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过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1500到2000元。李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商厦工作,从报上得知招聘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聘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试也获得通过。李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于是辞去原来的工作。但是迟迟未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且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人员被录用的人员已经开始在该公司工作。李某遂到该公司询问为什么不录用自己,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为李某是女性,虽然考试成绩优秀,但是公司内定女性的学历必须在本科以上,李某的学历不符合招聘要求,故不予录用。李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试着分析: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者提供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件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且处以罚款。
32、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005年,经过与部分职工协商,并且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信产假为60天,剩余双胞胎的假期延长10天。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6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着分析:
(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 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企业制定的规章中规定的特殊的产假制度是违法的。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是不能够因此使得企业规章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
答:由该服装厂补发周红停发的工资;周红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也就是90天;因为生育双胞胎,因此要增加产假15天,周红可以享受105天的产假。对服装厂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且处以罚款。
32、张某是某服装加工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单位曾经要求所谓未婚或者已婚未育的女职工缴纳一定的费用用以当作日后的生育保险费,张某拒绝缴纳。2010年张某怀孕,单位仅仅是给予张某产前15天,产后45天的产假,其他费用一概不理。试着分析: (1)该服装加工企业哪些行为违法?
答:强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做法违法。根据《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且应当由企业缴纳。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至少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该企业仅仅是给予张某产后45天的产假,则是属于违法行为。张某还享有一系列的生育医疗服务,而该企业一概不理的行为也违法。 (2)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张某应当享有哪些待遇?
产假至少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生育津贴,如该地区实行剩余保险社会统筹,支付标准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得少于90天;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头筹的,则剩余津贴由本企业或者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张某享有的可以报销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33、2002年5月陈某已经满16岁了,初中毕业后陈某外出打工。陈某先欲在矿山当矿工,却被告知年龄不够不能够从事该工作。陈某只好回家休息一年,2003年5月,陈某再次来到该矿山,正好该矿山缺少井下工人,负责人便将陈某收下,直到2005年1月陈某才离开矿山。在此期间,陈某表现突出,丝毫看不出未成年人的吉祥。因此,某矿山也就没有再履行其它任何手续。试着分析:上述案情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答:
(1)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共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因此,矿山收留陈某当矿工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共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具体而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以及工作满1年都需进行健康检查,而本案件中某矿既没有在安排工作前对陈某进行健康检查,也没有在其工作满1年后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因此,也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了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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