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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大学生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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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大学生的一封公开信

同学们: 你们好!

当你们在尽情享受诗情画意的校园生活和完备的教育资源的同时,你们可曾想过会有一种潜在的危险在你们周围游荡?那就是传销。不错,青春勃发的你们有着无数创业的梦想,但传销永远不应列入你们的备选项,因为传销是一个布满鲜花的陷阱、是一场美丽的恶梦。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的通知》精神,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为此,辽宁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辽宁省教育厅、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全省大学生恳切呼吁: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共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2005年,国家颁布并实施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属于传销。同时,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1.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即“拉人头”);2.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即“团队计酬”);3.要求参加者先缴纳一

定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入门费)。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传销组织,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工作和教学秩序;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商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我省的打击传销工作情况看,在校大学生成为传销组织“猎物”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此,辽宁省打传办、教育厅、团省委、公安厅、工商局提醒全省大学生:

一、不要轻信。那些打着“直销”、“连锁经营”、“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等幌子,以“招工”、“招聘”作掩护,

以“高额回报”、“好工作”等为诱饵,以“中央支持”、“以政府为背景的项目”等为借口的多是传销活动。

二、警惕网络传销。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以“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网络经营”、“投资基金”、“网赚”等为名,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人与人之间不直接接触,更具有欺骗性。

三、“被集中”后应尽早想办法逃离。当你们失去自由和身份证、手机、现金等财物后,请以联系亲友加入组织等理由尽快离开窝点并报警,寻求帮助。

希望同学们认真学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不要落入传销陷阱,害人害己。请珍惜你们的花样年华,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真正对社会有用的人!衷心祝愿所有的莘莘学子能够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双赢”!

辽宁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教育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辽宁省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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