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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条串讲 (4)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0-06-18 本文由清风徐来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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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题形式以来,该原则已经分别在2006年、2007年的第四卷中以25分的分值进行了重点考察,需要准确理解和重点掌握。

1.本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是:(1)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2)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生效行政许可的,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3)行政机关违法撤销已生效行政许可的,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行政许可的撤回条件:(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专题总结三十三⊙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13条】

1. 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即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本条在行政许可立法中具有核心性的地位,实质反映的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意味着在多大程度上行政权力可以干预公民的私人权利。

对本条的学习首先要结合第2、3条对“行政许可的界定”进一步理解。其次要结合本法第53~57条加以掌握。对第12条的内容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项为普通许可事项(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

★★第(二)项为特许事项(赋予相对人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无线电频率配置、海滩使用权出让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等。特许的主要特征:(1)被许可人要交费;(2)有数量限制;(3)行政许可机关有自由裁量权;(4)被许可人要承担提供普遍服务、不得擅自歇业等公益义务;(5)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做出许可;(详见本法第53条)(6)在适用信赖保护原则进行行政许可补偿诉讼时,被许可人获得的是按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的补偿数额,而不是按实际损失的数额。(详见《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5条)

第(三)项为认可事项(赋予资格资质),如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质等的认可。

第(四)项为核准事项(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标准、水库大坝竣工验收等。

第(五)项为登记事项(确定主体资格),如企业、社团的设立登记,不包括有关婚姻和民事权利事项的登记。

2. 第13条规定了无须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即本来属于本法第1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适用行政许可的,由于具备了第13条所列四项条件的其中之一,便无须适用行政许可。对此四项规定需要予以掌握,即:自主决定优先;行业自律管理;市场竞争调解;事后监督解决。 【专题总结三十四⊙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第14~17、71条】 1. 创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创设权)

(1)经常性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必要时,国务院决定也可以创设,但应及时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2)临时性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省级政府规章创设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 对已经创设的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具体规定的权限(规定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

具体规定。但必须遵守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即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也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注意:(1)立法中设定权与规定权的区别:设定权属于立法性权力,是指法的创制权,是立法机关创设新的行为规范的权力,解决的是从无到有的问题;规定权属于执行性权力,是指对现有的法律规范具体化的权力,不创设新的法律规范,解决的是从粗到细的问题。

(2)省政府规章不得创设经常性行政许可;部门规章、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不得创设临时性行政许可;所有的规章都可以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3. 地方立法设定行政许可的禁止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以下三类行政许可:(1)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许可;(2)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3)限制外地的生产、经营、服务和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许可。

注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1条规定,行政机关如果违反以上规定设定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专题总结三十五⊙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第19~21条】 1. 起草程序

起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单位有两个重要程序义务:(1)应当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2)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内容是设定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2. 评价程序

(1)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必要的许可。

(2)实施机关的适时评价。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经济类许可的停止实施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如满足本法第13条规定的四项情形之一的,可报国务院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

【专题总结三十六⊙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第22~26条】 1. 主体类别

(1)行政机关。并非任何行政机关都天然享有行政许可权,只有依法享有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重点掌握二者的区别:

授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授权依据是法律、法规;②被授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许可,并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②受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③委托机关应当将受托机关和受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授权无须公告);④受托机关不得再委托。此外要注意,受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行政许可的授权实施与委托实施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需要重点把握:

①依据不同;②对象不同;③实施名义不同;④责任主体不同。

2. 内部协调

(1)行政许可的集中行使。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此处的集中是实实在在地将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赋予某一个行政机关,许可权力被集中的机关不得再行使,所以称为实质性集中。而(2)、(3)所述的集中属于形式上集中,不涉及实质性权力,只是在办理程序上进行改进,减轻当事人程序性负担,实现高效便民。

(2)多个内设机构管辖的处理。行政许可需要由一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3)多个部门管辖的处理。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例题】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04年卷二多选第75题)ACD

A?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C?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 【专题总结三十七⊙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第29~45条】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是任何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都必经的程序。一个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环节,大家主要应掌握以下内容:

1. 申请(第29~31、33条)

行政许可须依申请取得,申请是取得行政许可的必经程序。

(1)申请人的权利义务:①书面提出申请,不得以口头形式。②除人身性行政许可,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③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①免费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②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信息,并在需要时进行解释说明。③推行电子政务,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2. 受理(第32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决定受理。符合第(五)项条件的,应当受理。

(2)补正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或缺失,①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②无法当场补正或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不予受理。包括以下情形: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告知补正材料后,申请人未依法补正的。

注意,无论行政机关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审查(第34条第3款、第36条)

(1)审核材料。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形式审查对人数没有要求)

(2)告知义务。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两方面的意见。

4. 决定。本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作出了规定: (1)决定的期限。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①当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决定的,应当当场决定。(第34条第2款)

②不能当场决定,且单独办理的许可。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注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42条第1款)

③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许可。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第42条第2款)。注意,没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④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报送上级机关决定,且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2份材料(上级机关决定期限仍依①②的规定)。注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43条)

在计算决定期限时需注意,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45条)

此外,注意不要与颁发许可证件的期限混淆:准予行政许可的,并非一律颁发许可证件,对于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应当加盖许可机关印章,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第39、44条)

(2)决定的形式

①准予许可的决定和不予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第38条) ②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第40条)。注意,不予许可的决定不需要公开。

(3)决定的效果。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殊规定的除外)。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一般在本地区有效。(第41条)

【专题总结三十八⊙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第46~48条】★★★★

听证程序不是行政许可实施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一般程序之列。听证程序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制度,要加以重视,特别要注意与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进行对比。

1. 听证程序的启动

第46、47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启动的两种方式,即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 (1)依职权启动。包括两种情形:(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予以公告)。

(2)依申请启动。即行政机关应公民或组织的申请而举行的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处罚为3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行政处罚此处未规定)组织听证。 注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后,行政机关即应当无条件组织听证,不得拒绝。

2. 听证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前(行政处罚也为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不是一律予以公告)。

3.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1)程序性回避:参与过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此处并未要求实质性审查)。(2)实质性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

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 公开听证原则。注意没有除外情形。

5. 听证笔录及其效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考虑其他因素,即案卷排他原则,而行政立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中的听证程序都没有规定该原则)。

6. 其他事项: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免费。 【专题总结三十九⊙行政许可实施的其他特殊程序⊙第49~57条】

除听证程序外,本法第五、六节对行政许可实施的其他特殊程序加以规定,重点应掌握以下内容: 1. 变更与延续程序。对于此问题,大家应重点掌握第50条对行政许可延续的规定:对于第1款,注意申请时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第2款,注意决定时间,以及逾期未作决定的效果。

2. 对特许事项的许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53条)

根据第12条第(二)项,特许事项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3. 对资格的认可:针对公民的资格认可,一般应当组织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许可决定;针对组织的资格认可,一般应当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第54条)

4. 核准程序。核准指对特定物的检验、检测、检疫(简称“三检”),表面上看是对物的许可,实质上是对物的所有人支配和使用该物的一种许可。行政机关实施三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不需要对三检结果作进一步分析即可得出结论的,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第55条)

5. 登记程序。对于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原则上作形式审查,即只要材料齐全且法定形式的,就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特殊情况下才作实质审查。(第56条)

6.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7条)

【专题总结四十⊙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第61~68条】

本部分内容较多,但一般不作为考查重点,主要应掌握以下知识点: 1. 监督检查记录由检察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查阅权。 2.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3. 违法信息抄告:被许可人在外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4. 对特定事项的事后监督

(1)对特许事项(第12条第(二)项)的事后监督。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66、67条)

(2)对核准物品(第12条第(四)项)的事后监督。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第68条)

★★★★【专题总结四十一⊙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与变更⊙第8、69、70条】

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等行为都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进行事后监督的后果,本部分是考试的重点,归纳如下:

1. 行政许可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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