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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 - 图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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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类记分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单次检查记号 别 项目 ()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右同】 分最高限值 103 104 4.1.1 施工围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臵连续封闭围墙或围挡的,记5(5)分。 4.14.1.2 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臵大门、洗车台、场容沉淀池并配备洗车设备的,每缺失一项的记3(3)分。 场貌 4.1.3 主要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办公区、生活区地面未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的,每一条道路(区)记3(3)分。 4.2.1灭火器配备。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未按规定配臵灭火器的,每少1处记1(1)分。 4.2.2 宿舍。在建工程当做员工集体宿舍的,记8(8)分。 4.2.3 临时用房防火。宿舍、办公用房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或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记5(5)分。 4.2.4 消防水枪配备。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未按规定设臵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的,记3(3)分。 4.3.1 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配齐配全防尘设施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记5(5)分。 4.3环境4.3.2 排水许可证。施工现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排水卫生 许可证的,记5(5)分。 4.3.3污水排放。施工污水未经沉淀处理符合要求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流的,记5(5)分。 5(5) 6(6)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 现场检查。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小于2.5m,一般路段不小于1.8m,围挡使用材料应符合主管部门要求。 现场检查。 备注 原条款4.1.1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原条款4.1.2修,JGJ59-2011第3.2.3条 105 9(9) 现场检查,施工主要道路应延伸至围墙原条款4.1.3,JGJ59-2011外,通往每个单位工程的道路都需硬化,第3.2.3条 并各计为一条道路。 现场检查。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场所灭火器的配备数量并少于2具。随机抽查5个场所。 现场检查。指集体宿舍,不包括在在建工程中看管仓库等个别人员。 现场检查。检查活动板房实体或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结构模板拆除完毕后就应当设臵。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万立方米的建筑应当设臵。 现场检查,发现未按主管部门要求配齐配全防尘设施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或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予以记分。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原条款4.2.1修,GB50720-2011第5.2.1条 原条款4.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原条款4.2.3,GB50720-2011第4.2.1条 原条款4.2.4,GB50720-2011第5.3.13条 106 四107 、文明施108 工 4.2临时设施及消防安全 5(5) 8(8) 5(5) 109 3(3) 110 5(5) 新增 111 112 5(5) 5(5) 新增,住建部令第21号第四条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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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工程项目开展监管记分时(视频监控记分除外),一般随机抽查该项目的一个典型单位工程作为监管记分的样本,该单位工程应尽量包含所有列为监管记分的分部分项实体工程,以确保监管覆盖面。记分检查的样本应确保随机性,能事先在图纸上确定的,原则上应预先在施工图纸上确定,且应予以记分条款所涉及的实体都要检查到,不可遗漏;同一单位工程、同一部位已经检查过的项目如果不存在动态变化的,下次检查时不再检查。在确定的记分评价样本范围外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按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或暂停施工,但不予记分。 注2:本条中规定的“长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确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

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

(2)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注3:本条中“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GB50300-2013)第6.0.3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第4.9.7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3)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注4:本条中规定的“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

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注5:本条中“定期”是指:施工单位按照企业管理制度规定由企业负责人带队组织企业质量安全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检查频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一次,超过此时间规定视为未对所承担项目进行定期质量安全检查,但项目因故停工除外;“主管部门要求”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开展的专项或阶段性自查自纠工作;“专项质量安全检查”是指: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阶段、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阶段和高边坡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可追溯记录”是指:①施工单位在对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每次检查均应能提供相应书面或图片记录,证明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确实有对项目工地检查过。②每次检查所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后应当能够从相关资料或图片中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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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序号 类记分 别 项目 1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单次检查最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 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右同】 高计分限值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8(33) 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 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注2)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场)。 现场检查。 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第一款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和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第二款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一个班组有3人及以上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记分。 备注 原条款1.1.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原条款1.1.3,GB50300-2013第6.0.3条 DBJ/T13-56-2011第4.9.7条 DBJ/T13-135-2011 第4.11.7条 原条款1.1.2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2 一、质量安全行为 1.1管理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人员加的,记3(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到位 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注3) 3(6) 3 1.1.3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注4) 3 4 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1.2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5)分;日常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管理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检查 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5)分。 10(10) 原条款1.2.1和1.2.2合并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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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记分 别 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右同】 单次检查最高计分限值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中的定义。随机抽查3个专项方案,项目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先抽查其方案。检查中若发现方案中体现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使用材料等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按无方案予以认定并给予记分。 随机抽查最近1个关键节点条件验收记录。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现场复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桩位偏差测量记录,发现存在偏位超过规范和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记为合格的就认定为偏位检查弄虚作假,偏位未超出规范和设计要求的但记录上有偏差的不应认定为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根偏位不合格桩记为合格的就算一起。 现场检查或现场对照结合内业资料和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系统检查。 备注 5 1.2.2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5(5)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24(24) 原条款1.2.4、1.2.5合并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6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3条件验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未经施工前条件验收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每一关键节点记5(5)分。 1.2日常管理1.2.4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检查 每发现一根桩记5(5)分。 5(5) 原条款3.8.9,《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规定》 7 10(10) 原条款1.2.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8 1.2.5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或检查弄虚作假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注4) 1.2.6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验收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5)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每发现一起记5(5)分。 (8) 原条款1.2.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原条款1.2.19修,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1第4.9.7条 9 10(10)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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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记分 别 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右同】 单次检查最高计分限值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 备注 10 1.2.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记(8)分。 (8) 网上结合现场检查。在季度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查看施工企业是否向“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检查表,如果没有或超过期限提交,则按未按照每个季度进行监督检查,按季度予以记原条款1.2.12,《建设工程8分;如果施工企业按时提交了检查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应将企业向系统中推送的检查表与施工三条 现场对照,发现检查表中的分部分项工程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如检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钢管支架,而实际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随机抽查3份按规定应当由项目经理签字的文件。 原条款1.2.2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1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8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3分。 1.2日常管理检查 1.2.9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未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或自评弄虚作假的,记8分。 9 12 8 网上结合现场检查。在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查看施工企业是否向“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检查表,如果没有或超过期限提交,则按未按照每月进行监督检查,按月予以记8分;如果施工项目部按时提交了检查表,应原条款1.2.20,《建设工程将项目部向系统中推送的检查表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现场对照,发现检查表中的分部分项工三条 程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如检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钢管支架,而实际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弄虚作假,给施工企业记8分。项目自评机构为总包和专业承包队伍组成(本条款仅适用于2015年3月1日后新开工的项目)。 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1个检验批。现场检查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界定为擅自隐蔽。 原条款1.2.6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3 1.2.10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3(3)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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