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接受约谈:
(一)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项目相同。
(一)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记5分。
(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四)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五)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施工企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5分。
(六)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12 -
书担任项目经理的或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每人记5分。
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必须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当被抽查到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发生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局部停工改正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全省通报批评。
(一)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或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二)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被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按照省厅有关信用评价标准予以不良信息扣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管系统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0位、前31-100位的施工企业名单,
- 13 -
将其分别列为资质核查红色企业、黄色企业,对年度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5位的监理企业予以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并将上述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列入“福建省施工、监理企业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年度周期违规记分满80分且排名前50位的建造师、前10位的监理工程师列入“福建省注册人员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满150分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列入黑名单,并责令予以更换。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还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对其采取进一步的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列入资质红色、黄色核查以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的条件及数量将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涉及违法立案查处的,应予以从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选择一定数量记分值排名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检查必查对象,抽查其在建项目,并严格按本标准进行监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选择一定数量辖区内记分值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其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表1-1、附表1-2和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实时予以调整。工程项目属联合体施工或监理的,应按附表1-1、附表1-2和附表2规定的相应记分值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同样分值的记分。
第三十三条 动态监管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监管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7621327。
- 14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1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1.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房屋建
筑工程项目)
1-2.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项目)
2.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项目汇总表 3.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4.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 15 -
附件1-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序类记分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单次检查记号 别 项目 ()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右同】 分最高限值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1 8(33) 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注2) 1.1管理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人员2 加的,记3(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3(6) 到位 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注3) 一、1.1.3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3 质3 每次记3分。(注4) 量安全行为 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1.2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5)分;日常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4 10(10) 管理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检查 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5)分。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 备注 原条款1.1.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地基基原条款1.1.3修,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GB50300-2013第6.0.3条 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DBJ/T13-56-2011第4.9.7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条 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DBJ/T13-135-2011 位到场)。 第4.11.7条 原条款1.1.2修《注册建造现场检查。 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第一款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和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原条款1.2.1和1.2.2合并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查。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七条、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第二款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一个班组有3人及以上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记分。
- 16 -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小学教育《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 - 图文 (3)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