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国公司治理的问题及成因
5.1 中国公司治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5.1.1 “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中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情,存在许多大型国有垄断性企业,这些企业的股权结构中往往国有股东对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甚至仍然存在部分国有独资型企业。即使部分国有企业已经上市,但他们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各级国资委或者其他国资背景的企业持有高度集中的股权。除了国有企业之外,一些已上市的家族企业也普遍存在某一家族成员持有绝大多数股权的情况。
“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公司治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企业经营活动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实行家长式管理,并且在一些上市企业中,股价容易被操纵,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常被侵犯,二级市场对企业的估值不能完全准确反映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 5.1.2 监督机制不完善
中国企业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中所面临的监督机制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内部监督中,独立董事不独立,监事会形同虚设,外部监督中法治水平不高,政府治理缺位和过度干预的现象普遍。 5.1.2.1 独立懂事“花瓶”化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懂事制度开始成为上市公司的硬性规定。但近几年的实践表明,独立懂事缺乏其必须具备的独立性。虽然《公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懂事的任职资格有详尽的规定,但本该成为中小股东利益代言人的独立懂事,在具体实践中,由一些退休高级官员,企业利益相关者,甚至企业控股股东的亲友频频出任。
据新华网报道,根据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数据显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共有642个职位由各级政府官员担任,占所有职位的8.45%。据同花顺iFind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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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统计,截止到2014年4月21日,在A股市值排前100名的上市公司中,有41位政府退休高官任独立董事。他们在人格、经济利益、行权等方面是很难独立的,难以履行相关的监督职责。
除此之外,现行制度下,独立董事失职时,小股东无法对其追责,缺少对独立董事的约束制度,光有激励是远远不够的。 5.1.2.2 监事会形同虚设
监事会是解决“代理成本”的产物,我国《公司法》第52条规定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第54条对监事会职权做了具体规定,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等。
但在实际实践中,监事会实质上从属于董事会,存在“部下”监督“领导”的状况,从而导致在被惩处的绝大多数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是由其他的机构所发现,监事会形同虚设。除此之外,公司监事会的成员较多不具备专业性,不懂财务、法律和经营,却要求履行相关职责也是不现实的。 5.1.2.3 政府治理的缺位和过度干预并存
政府治理是公司外部治理环境的重要内容,外部治理环境并非等同于企业外部治理机制,而是其所面临的最为基础的环境,除政府治理外,还包括法治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等等。政府在监管上,出于某些利益的考量,忽视对企业的监管,证监会在对企业证券市场犯罪处罚也不严厉,中小股东对大股东诉讼成本高昂,而企业违法成本低廉,存在监管缺位的状况。在企业经营堪忧时,特别是上市企业面临退市之时,政府常常给予巨额财政补贴,国资委常协调其他国有企业注入其他资产,并积极推动并购重组,存在过度干预的情况。
政府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限制,企业在政府的“溺爱”下,忘记了制度和管理的创新,激励约束机制也因此失效。不仅如此,因为政府对企业的“溺爱”,直接导致政府要求企业尤其是国有承担部分提高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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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政策性”负担。 5.1.3 公司决策机制不健全
决策机制关乎企业命运。不健全的决策机制无法保障决策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决策的执行。我国决策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5.1.3.1 “一股独大”形成的决策家长制
大股东通过其持有的多数股权,直接控制懂事、监事的选举,直接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部分企业在开股东大会时,只有四五人参与并投票,中小股东的利益长期被大股东侵占。在我国,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股东大会选举懂事、监事必须使用累积投票制,只是在《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其定义和可选用范围,这愈加使得中小股东难以参与公司的决策。 5.1.3.2 决策机制不透明
在一些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上,决策机制不透明,决策程序不公开,暗箱操作和政府过度干预情况仍然有存在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不及时,中小股东和大股东相比,处于信息劣势,无法判断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发展方向,也容易遭到不必要损失。
5.1.4 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
由于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导致当控制人和所有人的利益不一致时,部分公司的内部人员通过取得控制权而侵占所有人的权益,这种现象在部分国有企业中十分突出。其主要表现在控制人过度的公务消费和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上。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新一届政府显著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国有企业尤其是石油、电力和通信领域的垄断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腐败案件频频被揭露。充分说明过度甚至猖狂的公务消费,在个别企业中是真实存在的。这直接导致了企业的运行成本高企,营业利润遭到侵占。另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追求短期对个人的考核谋求升迁,而忽视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企业长期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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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财务管理制度混乱
总会计师制度设计,使得总会计师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错位”和“缺位”的情况。总会计师只负责财务管理,从属于总经理,不对股东负责,也无需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企业的决策也无影响力,内部无专门审计委员会,由此造成总会计师无法独立地履行监管财务职责,财务造假情况突出。更有甚者,一些会计师同律师勾结,替上市公司或准备上市的公司做假帐、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5.2 中国公司治理问题的成因
综上可知,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和中国国情历史是分不开的,其所存在的问题也同社会环境、法律制度、管理水平以及历史条件是息息相关的。 宏观上说,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在顶层设计上仍存在的相应的漏洞,一些僵化的思想仍有待解放。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证券流通市场不规范的问题以及相关制度不完备的问题都是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间接原因。但从微观上说,公司治理问题的主要原因归根结底就是企业对公司治理的体制、内容、过程、范围和模式在设计和执行上存在偏差,在分配权利、责任、利益的机制上存在不合理现象以及公司所面临的外部治理环境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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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国公司治理转型路径与对策
6.1 公司治理转型的路径与目的
未来五到十年,中国公司治理具体将何去何从,对任何人来说都很难判断。但通过对中国公司治理当下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对国外公司治理发展的研究,结合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趋势,可以找到一条中国公司治理转型的道路。中国公司治理转型目的就是要由低效转型到高效状态,由不合规的状态转型到趋于完善的状态,要尽可能地实现企业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尽可能地为企业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并最终促进建成一个公正、透明、有效和法治的市场。
6.2 公司治理转型的对策
6.2.1 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
“一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于中国国有企业和家族企业之中,对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改革是当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国有股转让或者增发股份的形式,开放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甚至海外资本进入一些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有利于实现股权的多元化,对公司治理起着积极的作用。不仅能有效够规避大股东决策的家长制,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改变政府对于公司的过度干预,还能积极引进社资和外资中大型金融机构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6.2.2 建立相互制约的权力机制 6.2.2.1 改革独立董事制度
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的缺点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聘任独立董事程序无法监督,二是独立董事没有履行职责时无法追责。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独立董事选聘程序做出清晰和明确的要求,并核查独立董事身份背景,尤其是对公务人员和一些高管亲属进行严格的核查。此外,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着手建立独立董事追责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没有起到监督作用的独立董事问责,严惩包庇纵容行为。在此之上,形成一支职业化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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