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责任份额,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可以依法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2.某县农民祝甲参加亲戚家的喜宴归来,受到同村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祝乙的袭击。几天后,祝乙再见祝甲时又袭击祝甲,结果反遭闻讯赶来的祝甲之妻黄某和祝甲之父的痛打,并被捆绑囚禁。
当晚,祝甲在其父的示意下,召集全村居民开会,商讨如何处理祝乙。会上,25户居民(全村只有3 户没派代表参加会议)在祝甲的煽动和怂恿下,一致同意将祝乙处死;并在祝甲准备好的纸上签了名。祝甲还觉不妥,又在签名上面写了“同意征(惩)处祝乙之死”八个字。
当天深夜,祝甲、祝父和祝妻一齐动手,不顾祝乙的呼喊和哀告,将其扔进村中一个积满了水的粪窖里。祝父唯恐祝乙不死,又找来一根棍子,按住已经从水中浮起来的祝乙用力向下捅,直至祝乙沉入水底,窒息死亡。
该案经当地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和核实,确认祝甲、祝父和祝妻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将他们三人依法逮捕。
问题:(1)祝甲和祝父等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什么规定?
(2)结合本案试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行使及其相互关系
答:(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根据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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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权力,必须由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行使。
就本案来说,尽管祝乙对祝甲实施了袭击行为,侵犯了祝甲的人身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视其情节作出处理。但是,此案中祝甲在受到袭击以后,并没有向司法机关报案,而是伙同其父、其妻对祝乙进行了痛打和捆绑囚禁,并召集25户居民开会,在没有经过司法机关侦查、审判的情况下,私自对祝乙处以死刑。这就不仅严重地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而且也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祝乙的人身权利。
(2)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检察、法院三饥关处理刑事案件,只能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依法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和预审,即对特殊性的刑事案件采取必要的调查和侦查手段,搜集证据,揭露犯罪,发现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拘捕后进行预审,通过审讯嫌疑人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清犯罪事实和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依照政策和法律提出起诉、撤销案件等处理意见,然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其次,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与否和行使检察权(包括侦查),以及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再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即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及判处何种刑罚。
在本案,对祝甲等三人犯罪行为的侦查、执行
逮捕、预审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和起诉应由检察机关负责;人民法院则独立行使审判权。通过三机关相互制约和配合的关系,完成处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的任务。
3.姚军与赵英系夫妻,生育有姚女(15岁、姚子(12岁)。由于赵英有外遇,夫妻关系紧张。在这期间,赵英与其女、其子也合不来,赵对其女、其子偏向其夫的态度不满。1997年赵、姚关系到了再也不能继续下去的地步,遂讲好离婚,但一双儿女没一个愿意随赵生活,且态度更加敌视。赵英想到自己已经40岁了,将落个独身一人的下场,既悲又愤,遂走向极端。有一天乘姚军不在家之际,做子女的工作,望能随自已生活,遭到拒绝。赵就拿一榔头,要打12岁的儿子,被15岁的女儿拉住,赵使用榔头朝女儿头上猛击一下,将她打倒。儿子见状,冲进了卧室关上房门。赵已失去理智,又将卧室门砸开,用榔头把儿子活活打死。待走出卧室,准备再杀女儿时,女儿已苏醒过来,出门外逃了。邻居某甲、某乙、某丙知道了情况,冲迸赵的家,看到现场的惨状。赵当场自杀未遂,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请鉴定人某丁对姚子的死进行了鉴定。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中,赵英聘请律师李某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
问题:(1)本案中的当事人有哪些? (2)本案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哪些?在删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3)公诉人为什么不是当事人?
答:(1)本案中的当事人有:被告人赵英、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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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女。
(2)本案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法定代理人姚军,证人某甲、某乙、某丙,鉴定人某丁,辩护人李律师。他们在刑事诉讼中都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影响着诉讼的进程和结果,但他们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 (3)公诉人不是当事人的理由如下:①公诉人与案件之间不存在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其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但这是基于职责的要求,而不是私人利益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②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司法,执行法律监督职能;③公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当事人的另一方被告人是不对等的。
4.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法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失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题:(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2)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
(3)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披谅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1)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对的。本案为强奸犯罪案件,作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士某的告发后,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李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5.王甲将房屋四间卖给刘某,但刘某迟迟不付款。为此,王甲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在诉讼中,王甲之弟王乙得知,向法院说明这四间房屋中有二间是他的,要求确认并请求返还房屋。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诉讼参加人的地位? 答:本案中,王甲是原告,刘某是被告,王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中,王甲与刘某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王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因此,王甲是原告,刘某是被告。在诉讼中,王乙对王甲、刘某争议的房屋主张部分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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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请求权,认为二间房屋是他的,因而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王乙参加之诉讼中,王乙是原告,王甲和刘某是被告,就整个案件来说,王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平时作业二之:案例一(50分)
秦某好友史某对秦某刚从国外带回的袖珍收录机爱不释手,遂对秦某提出:\这小收录机真不错,给我吧!\秦某回答:\可以\。史某携收录机告辞。一个月后秦某见到史某后问 \那收录机好用吗?\史某答:\效果很好!\秦某接着问:\那你什么时候把收录机的钱给我?\并告诉史某该收录机价值790元人民币。史某听后十分惊讶地说:\你开什么玩笑!你不是答应送给我,怎么又要起钱来了?你真要钱,收录机你还是拿回去。\秦某即表示,收录机已被使用过,不要了,并坚持要史某给钱,稍少给些也可以。史某说:\你这样就太不够朋友了,我现在就把它(指收录机)还你。接好!\说着就从距秦某2米处将收录机扔给秦某,秦某反应不及,收录机落地摔毁。二人反目,诉至法院。 问:
1.史某与秦某之间是否属于买卖关系? 2.秦某与史某之间是否属于赠予关系? 3.在收录机摔毁时,它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谁? 4.收录机的损坏应由谁负责赔偿?
答:(1)不属于。因为秦某和史某对合同性质存在重大误解。
(2)不属于。理由同上。
(3)在收录机摔毁时,它的所有权应该属于秦某。因为该合同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4)收录机的损坏应由史某负责赔偿。
案例二(50分)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
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
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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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
答:是行政争议。因为法院审查的是县医院开通“120”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县邮局就应当支持,这属于行政调整范畴,所以是行政争议。
2、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应得到支持。因为原告申请开通“120”程序合法,县邮局行为安装“120”确不开通,系合约履行不完全,所以县邮局应当为县医院完全履行开通“120”义务。
3、如果法院判令县邮电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不开通,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1)对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县邮局的帐户划拨。
(2)在规定时间内不执行,从期满之日起,对该县邮局处以罚款。
(3)向县邮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的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学基础知识平时作业3之案例一(共30分)
某派出所民警陈某 (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精神病患者李某走失,于凌晨3时许误入陈宅,将睡在外屋陈某的女儿惊醒。陈女大叫“谁?快来人哪!”陈某闻讯执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的李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被反弹后击中李某。虽经陈某一家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问:试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并请说明理由。
答:陈某构成犯罪。本案犯罪主体陈某是一般主体,陈某系成年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客观方面,陈某造成他人死亡这一结果发生,没有这个危害结果,则不构成犯罪,故意杀人只要实施了杀人行为,就构成犯罪,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主观方面,陈某系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即陈某应当预见自己拔出枪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枪打在地上不什么时候伤人,没有预见子弹会反弹到他人身上,以致发生他人死亡这种后果,这是陈某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造成他人死亡。
案例二(共30分)
李某为了使王东归还欠款,将洪某骗至郊外加以扣押,并打电话给洪某之妻,声明交款后放人。后,洪某之妻交清了欠款,李某遂将洪某放回。
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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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则构成何罪,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例出题存在错误,回答该案例的前提必须是王东就是洪某,即同一人,否则本案出题错误无法回答)
由于李某与洪某是借贷关系,李某为索取债务,而扣押人质洪某讨债,李某是不具有勒索洪某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李某有行为属于讨债手段不当的行为,李某的行为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外,不侵犯他人的其他利益,不构成犯罪。
案例三(共40分)
陈某犯有抢劫罪和诈骗罪,一审判决两罪分别为有期徒刑11年和3年,合并执行12年。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陈某量刑不当。准确量刑应分别为10年和5年。
请问:二审法院应该如何作出决定,理由是什么?
答:二审法院审查案件一是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做出判决改判或裁定驳回上诉。但改判对陈某是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理由是要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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