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业主在300名(包括300名)以上的,应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人数在300名以下的,由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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