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办法范文
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可由省水利厅推荐申报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已获得为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市水利(水务)局或厅属管理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省水利厅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确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已获得为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库、水闸、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其所管工程经新一轮安全鉴定达不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已获得为江苏省一、二、三级的工程管理单位,遇标准内洪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负责人受刑事处罚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对获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省水利厅给予一定的奖励,市、县(市)水利(水务)、厅属管理处可自行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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