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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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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1、报销起付线:在职、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均为650元。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镇财政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2、住院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患有三种特殊病、精神病的患者自办理注册登记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负担一次起付线。

3、急诊留观并收住院的患者,住院前七日的留观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住院留观仅限于在同一医院急诊留观并收住院的患者。

4、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5、因公外出、探亲发生的住院费用,可在就近一家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6、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入住优质优价病房(特需病房)后,医疗收费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床位费按24元/日纳入报销范围;医疗收费如有不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的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含床位费),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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