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灿平
谈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区分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灿平 日期:2010-11-19
刑法解释中,扩大解释一般被认为合乎罪刑法定原则,而类推解释则被严禁使用。扩大解释中,最为疑难的是其限度问题,或者说与类推解释等违法性任意性解释的区分问题。本文不揣冒昧,从审判实务角度提炼出几点操作性的区分规则,以供参考:
第一,“举轻明重比较法”。“举轻以明重”,将出现的难以判断的情况与已经出现的公认的属于犯罪的情况相比较,如果对刑法规范法益的危害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大),则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如果对刑法规范法益的危害小(社会危害性更小),则要当心类推解释;当然,此时扩大解释还要受到国民可预测性标准的限制,“举轻明重比较法”必须限制性使用,因为它可能有导致类推解释的危险。
依据“举轻明重比较法”确立扩大解释的例子是很多的。比如,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虽然日常用语中枪的口径小、炮的口径大,枪炮概念有所差异,但从立法保护公共安全的意图出发,非法制造钢炮、土炮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显然超过非法制造枪支,将非法制造钢炮、土炮的情形解释适用于该条罪名,这种解释就是扩大解释而不是类推解释。这种解释没有超出国民的可预测性范围,能够被国民接受。但是,如果非法制造核武器或生物武器,显然就不能再通过对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做扩大解释来解决问题,而只能适用“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 即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罪名,通过对“危险物质”作适当的扩大或引申性解释来解决问题,因为核武器具有放射性、生物武器具有毒害性、传染性。而当非法制造武装坦克、装甲车、潜艇、军舰、军用飞机时,则既不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作扩大解释也不能对“危险物质”做扩大解释,更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因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量刑太低),而只能以“武装叛乱、暴乱罪”或相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的预备犯或未遂犯处理。或者,干脆修订刑法,设立一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武器罪”,在其中,对于不同危害性的武器给予不同的量刑等级。 第二,“逻辑关系协调法”。根据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与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相协调、无逻辑冲突时,更可能是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 “使刑法条文相协调”、无逻辑冲突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因为,刑法条文相协调的前提甚至可以说标准就是“条文之间无逻辑冲突”。
张明楷教授举过的一个例子: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是将“同居”与“结婚”并列规定的,而且法定刑相同,这表明“同居”与“结婚”的危害相当。如果将通奸行为解释为“同居”,则意味着通奸与结婚行为相当,这显然是不协调的。因此,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同居”绝对不能解释为包括“通奸”。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2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列举的假冒他人专利的四种行为中,有人认为第(四)项规定“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与前三项存在逻辑冲突,因为“如果行为人单纯地伪造、变造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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