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 机组和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运初期,应加强对空气预热器状态的监视和检查。停炉时间超过 1 周时,应对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
5.15 可燃物在回转式空气预热器转子蓄热元件间积存严重时,必须及时进行规范的水冲洗,冲洗后及时彻底干燥。 6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6.1 加强锅炉机组设计和设备选型管理,配套设备必须与炉膛防爆能力相匹配,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给粉控制电源及其它重要设备应采用冗余技术。
6.2 加强燃煤监督管理,尽可能采用与锅炉设计相匹配的煤种。强化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预报工作,做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
6.3 防止锅炉灭火
6.3.1 根据《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2004)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规定以及本厂运行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防止锅炉灭火放炮措施。
6.3.2 新炉投产、锅炉改造大修后,以及使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烧调整试验和锅炉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试验,确定合理的控制参数和运行方式,并及时修订相关规程和措施。
6.3.3 炉膛压力保护定值应综合考虑炉膛防爆能力和锅炉正常燃烧要求,同时应保证炉膛压力信号取样部位的设计、安装合理,系统工作可靠,安装或检修调试时必须进行炉膛压力保护带工质传动试验。
6.3.4 运行中严禁随意退出火焰探头或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因设备缺陷需退出时,须经本单位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做好安全措施,限期恢复。
6.4 防止严重结渣
6.4.1 燃用易结渣煤种应重视和加强混煤掺烧、燃烧调整工作,并结合锅炉特点,制定和落实防结渣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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