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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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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止火灾事故

1.1 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设施管理

1.1.1 各单位应建立防止火灾事故组织机构,健全各项消防工作制度,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配备消防专责人员并建立有效的消防组织网络和群众性消防队伍。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发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队。

1.1.2 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与保养,禁止使用过期消防器材。

1.1.3 消防水系统应与生活水、工业水系统分离,禁止使用铸铁阀门和有缝钢管。消防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条件的应由保安段电源供电。

1.2 生产场所防火防爆

1.2.1 各类生产场所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1990)的有关防火规定要求。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要求。

1.2.2 发电厂各类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计算机房、通讯室、高低压配电室等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火灾检测和灭火装置,相应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油处理室、配电室等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钢质门或丙级防火门。

1.2.3 油罐区四周应设置 1.8 米高的围栅。利用厂区围墙作为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 2.5 米高的实体围墙。

1.2.4 制氢站、蓄电池室、燃油站、加油站、油处理室、柴油机房等防火防爆重点场所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备。

1.2.5 生产场所严禁长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相关防火措施,并落实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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