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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评标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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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评标办法

第七条 投标报价评审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评审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是否低于成本评审。

第八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只有通过详细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是否低于成本评审;只有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中,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人方可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为中标人。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详附件1.1)进行询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如果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专家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专家认为全部疑问得到澄清和说明。

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其投标报价应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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