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之——保证法律风险(四)
作者:孙自通律师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又称为保证责任期间或者保证责任期限,是指保证人能够允许债权人不行使权利而仍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法律关系中特有的制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应当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则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和性质
1.保证期间的概念
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
2.保证期间的性质
通常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系特殊诉讼时效,也有观点认为属于除斥期间。为了平息争论,正确理解和适用保证期间制度,《担保法司法解释》专门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其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从而将对保证期间的认识统一到除斥期间上。目前,尽管许多学者对于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一直存在疑义,但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认可了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的观点。
(二)保证期间的计算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通常情况下,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才能表现出来。因此,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否则无效。据此,《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担保法》对约定保证期间如何起算并未作规定。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有效(即起算点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应从其约定,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如果保证合同只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长短,但未约定其起算点,该约定保证期间应与法定保证期间一样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期间的计算一般适用如下规则:
1.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优于法律规定期间的适用。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高等教育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之——保证法律风险(四)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