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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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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用地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

1.1.1 建设用地边界 1.定义:

(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

建筑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

(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

(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4) 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

(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确定。

(2)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高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

(3)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

(4)建设用地范围应由法律文件及图纸确认(房产证、土地证),或由相邻单位进行共同书面图纸指认。

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其它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乡域村镇规划等)的性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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