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和期权合同等。
第六条除下列各项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但是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上述投资按照本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本准则。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该衍生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的权益工具定义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但是,股份支付中属于本准则第八条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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