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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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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旧改的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改造单位实施;改造所发生的全部征(收)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改造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改造单位与被拆迁人可委托具备深圳市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核定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须进入市场的集体土地应办理征地手续。

第十三条 现状容积率低于1.0的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中在现状容积率以下(含现状容积率)的部分免收地价,在现状容积率到3.0(含3.0)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20%收取,超过3.0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全额收取;现状容积率高于1.0(含1.0)的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在1.5以下(含1.5)的部分免收地价,在1.5-3.0(含3.0)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20%收取,超过3.0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全额收取。

第十四条 改造范围内新建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免收地价,产权归政府。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的,由土地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评估,评估后确定地价方案报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一)改造范围内规划市政、公建配套设施比例较大造成开发成本相对较高,改造单位提出申请的改造项目;

(二)现行地价标准未涵盖的用地项目。

第十六条 由街道组织统一开发、改造用地规模大于15公顷(含15公顷)的商业设施项目,其地价收益中按有关规定可分配部分,全额返还给所属的街道国土基金,专门用于公共及市政设施建设。其它改造项目的地价收益按现行规定分配。 第十七条 由村或其继受单位自行组织改造的项目(以下简称旧村自改项目)建成后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实施步骤

第一节 规划与计划

第十八条 区旧改办根据城市发展与建设的要求,在上一层次规划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旧城、旧村所在区域的详细规划,报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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