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要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 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参与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的各方,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鼓励参与建筑工程的各方,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与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第二章 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特殊专业工程确需部分发包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工局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 按规定应当实行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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