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保证质量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由工程项目总监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确定符合工程要求的项目经理、技术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以上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对其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建筑用砂的管理,严禁使用未经淡化的海砂。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应及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屋面、外墙、卫生间和厨房的渗漏现象,有效控制现浇砼楼板、梁等构件出现的裂缝。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资料和安全功能检测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后,应到市建工局办理监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监理项目登记备案文件,是办理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关健部位、关健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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