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不得越级承接检测业务;无独立法人资格、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单位不得对外承接检测业务。企业内部的试验室不得对外承接检测业务。
第三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筑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承担。
因不可抗力和建设单位、用户使用不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保修范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建工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温岭市发展计划局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对财政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市建工局委托温岭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
第三十二条 温岭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工程有关各方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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